喷涂生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一、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脱漆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第二、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
第三、对于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低落的涂料。对于浸涂和辊涂工艺,如采用溶剂型涂料,在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持在密闭容器内。
第四、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序,各工艺环节及涂装设备清洗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系统收集至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第五、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
第六、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定期更换吸附剂。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置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留3年。
第七、废溶剂、废涂料、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